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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经开区公租房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 2017-06-07 22:32:16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分类: 其他楼讯


【以下信息来源“搜狐焦点网”,由楼盘网于2017-06-07 22:32:16整理提供】

一、张家口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辖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含享低保家庭为廉租房待遇)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4.申请家庭出具同意审核机关核实申报信息且同意进行公示的承诺,申请人需有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其提供担保,一个担保人只能为一个申请人提供担保。

5.辖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条件。

申请保障房家庭的收入和住房面积具体标准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告知,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社会进行公布。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外来务工人员男申请人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女申请人50周岁以下(含50岁)。

2.在本地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实际工作,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在本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

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一)无本辖区城镇户口;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四)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住房的;


二、张家口经开区保障房分配原则和标准


保障性住房分配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分排序,廉租房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公租房按年龄等顺序评定入住对象。

(一)公租房分配程序

公租房以申请人年龄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配房屋,同年龄段申请人以抽号先后顺序分配。抽号时间、地点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分配按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时间节点,分批次进行。按批次本辖区居民优先排序分配后,外来务工人员再进行排序分配。

(二)廉租房评分标准及分配程序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截至申请之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已满24个月且申请时仍在册)计30分。

2.无房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社区和住房保障部门确认没有自有住房)计30分。

3.申请人家庭属“三无家庭”计10分。

“三无家庭”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丧失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家庭。

4.申请人年满50周岁(以身份证上注明的出生日期至申请之日计算)的计5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年满50周岁的,累计计分。

5、按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评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有重大疾病的计15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患有重大疾病的,累计计分。

6.按家庭成员有残疾评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残疾一级最高计35分、残疾二级最高计30分,残疾三级最高计25分、残疾四级最高计20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累计计分。残疾等级以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为准。

残疾一级:肢体35分(下肢体为35分、上肢体30分)、视力25分、智力、精神、听力20分;

残疾二级:肢体30分(下肢体为30分、上肢体25分)、视力20分、智力、精神、听力15分;

残疾三级:肢体25分(下肢体为25分、上肢体20分)、视力15分、智力、精神、听力10分;

残疾四级:肢体20分(下肢体为20分、上肢体15分)、视力10分、智力、精神、听力5分。


7.按家庭结构评分

⑴丧偶的单亲家庭计10分。

⑵离异的单亲家庭(截至申请之日离异满24个月,以离婚证签发日期为准)计5分。

8.其他情形加分

申请人家庭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及“三属”的计10分,其他优抚对象的计5分。

廉租房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配。得分相同的家庭,按照抽号顺序进行分配。


三、张家口经开区公租房审查程序

由社区、村委会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资料上报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复审。办事处、镇政府对符合条件资格申请人进行资料复审后进行公示。办事处、镇政府复审通过家庭资料报至区民政局进行资产审核,民政审核通过家庭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最后核查分配,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住房保障分配条件的申请人,最终确定入住名单后予以公布。


四、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取得入住资格的住房家庭,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分配地点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承租住户要按时足额缴纳住房租金以及所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费用。其中廉租住房租金平均为每月1.21元/平方米;公租房租金为物价部门核定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五、年审退出

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年审,对以下情况的住房租住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其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以煤气、水、电费等使用记录查证)。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申请人拒不缴纳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交纳租金。

(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

(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六)损毁、破坏所租住保障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外来务工人员经年度审核不在本辖区内务工的,需退出保障房。外来务工人员年满65周岁时一律退出保障性住房。(年龄以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为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个人,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已分配的保障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设立举报电话(5900082)、举报信箱(gxqjsjfgk@163.com)。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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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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