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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房产租赁收入偷税被查处

发布时间: 2016-11-10 16:44:42

来源: 南方网

分类: 行业动态


近期,佛山市南海区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M (化名)与承租人串通,签订虚假租赁合同,虚报租赁收入。南海区地税局稽查局立即对承租人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承租人实际租用的厂房大小、占用土地面积与申报资料不符。

根据承租人陈述,他于2010年7月30日以个人名义与M签订租赁合同,租用M向村委租集体土地建设的房产,土地面积为10亩,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第一个3年每年租金为150000元;第二个3年每年租金为175000元。

通过与税务分局提供的M办理税务登记时的租赁合同进行比对,南海区地税局稽查局发现其登记的出租房产面积仅为661.24平方米,租金为每月4600元,年租金为55200元。由此,基本可判断M有偷税嫌疑。南海区地税局稽查局以此为突破口,对M和承租人进行政策宣传,促使他们承认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税务分局提供了虚假的租赁合同。

根据承租人支付租金凭据,承租人于2010年7月28日、2011年10月26日和2012年1 0月3 0日 分 别 支 付 租 用 厂 房 租 金150000元,2013年10月27日一次性支付了2013、2014年两年的租金350000元,支付租用厂房租金合共800000元。M串通承租人签订虚假的租赁协议,并以虚假的租赁协议向税务分局进行纳税申报,且在收取上述租赁收入后没有开具正式发票,也没有向税务分局如实申报收入。

税官说法  少报收入依法追缴少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M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依法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4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00元、教育费附加1200元、地方教育附加650元、个人所得税10266元。与此同时,追缴M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未缴纳的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二点,追缴M出租房产少缴的房产税76128元。

提醒   依法纳税 人人有责

税务机关提醒,依法纳税,人人有责。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应遵纪守法,主动承担法定义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责任编辑: liwe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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