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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就是农民最多有一处房子吗?它真正含义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 2019-09-17 10:18:41

来源: 纪召兵征地拆迁律师

分类: 行业动态


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多人没有搞清楚到底什么是“一宅一户”的原则,以为别人家有很多住宅就是违反了这个规则,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的呢?这篇文章律师就给大家仔细讲一下。


案例

在厦门市某村落的拆迁过程中,张先生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张先生将用自己本来拥有的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获得该公司两套房的补贴,并且应公司要求将于2003年2月28日搬离自己的家中,除此之外,张先生还将得到18225.07元的现金安置费。

同年4月,张某与同村的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从李某处购买价值126000元的房屋一套,并且双方约定该房子日后的补贴都全部转让给张某,旁人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李某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付张某,之后张某将该房子再次翻建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

2018年,李某觉得张某的翻建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后经法院查明事实得知,该房屋是李某父亲在1974年申请获得的,李某获得该房屋是在1994年获得,同时,李某在2001年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焦点问题

在上述的案例中,最集中的冲突就是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一宅一户的原则,除此之外的一个问题就是李某已经变成了非农户口,有没有资格出卖宅基地?

分析

“一户一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出卖、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是基于特殊身份的存在,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李某同属于一个村集体,在关系上张某有资格受让李某的房屋。张某与李某的协议并不是基于买卖出租等方式进行的,而是通过一种国家征收的行为,因此,即使在两人签订协议的时候李某已经没有宅基地了,两人的协议依然有效,张某也合法获得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张某受让的房子涉及到拆迁问题,那么张某依然可以获得补偿。


一宅一户限制的是宅基地并不是住宅,张某因为宅基地获得的两套住房并不属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同时位置也不在本村,也不影响。至于李某,即使是在城市买了住宅也与农村的宅基地没有关系,不影响他对村里宅基地的处分。李某的非农户口只是限制了李某对于村里房屋的修建重建权利,李某只能等房子自然倒塌之后还给村集体,但是像案例中同一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转让是允许的。


责任编辑: w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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